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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基层民主助力“民告官”解困
www.fjnet.cn?2010-05-24 08:33? 羽戈?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似乎每过一段时间,中央司法机关都要发一道命令,要求聚集兵力解决某一类案件。近日,“民告官”成了“专项治理”的对象。据《新京报》5月23日报道,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传出消息称,从5月22日到今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将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包案责任制,错案必纠。

恰在前一天,我读到与此相应的一则新闻,名目为“浙江宁海361名村民状告省政府不作为胜诉”。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因征地纠纷,宁海县胜利村361名村民诉浙江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被告为官,自无疑义;原告当中,却有一些人具备双重身份,如胜利村村民代表潘冬明,他是被侵权的村民,同时是胜利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委员,若依改制前的说法,即村委会委员,所谓“村官”是也。这种村官恐怕连九品芝麻官都算不上,却依然属于“官”。如此,就此案来讲,“民告官”一说,就有些站不住脚。

当然,我们可换一种视野看此问题。潘冬明这种“官”,官气并不重,不同于以前的村官。潘冬明式的村官来自民主选举,另一个战壕的村官则来自上级任命。依照政治责任制,谁赐予你权力,你就对谁负责,那么潘冬明式的村官身上担负了新鲜出土的直接民意,他是民意的管理者,更是民意的喉舌,奔走于田垄地头。这样的村官是与民近还是与官近?

这不是说,上级任命的村官全不为民做主,民选出来的村官个个都是好鸟。只是在胜利村的征地纠纷当中,二者的行政风格是如此泾渭分明。那两份引起争议的土地协议,皆由上级(桃源街道)指定的村官以作弊手法,代表胜利村与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签署。据此协议,村民能拿到的补偿费是最多每人不到两万元,而被征用土地的全部地权收益高达几千万元。据潘冬明称,“如果征地经由新选举的合作社委员会表决,这样的补偿条件是很难通得过的。”2008年11月,胜利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了25名社员代表,潘冬明为四位社管会成员之一。随后他们发现了两份征地协议的问题。

如果你有所留心,可能注意到了,在大多数征地纠纷当中,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的领导集体,都是和作为征地者的地方政府(以及其后的开发商)并排伫立于同一战线。哪怕政府并不是他们的权力源头,他们出自村民票选。然而,政府还有一套壁垒森严且辐射广博的人事组织制度,足以操纵民选官员的未来仕途。现在的基层选举,至多推进到乡镇一级,就是说,你这位民选的官员,如潘冬明,走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序,至多做到乡镇长,再想往上爬,就得屈服于官僚科层制,就得听命于公权力的意向和潜规则。除非你无心仕进,打算做一辈子乡村与社区领袖,你才有底气选择与上级政府不合作,事事以民意为依归。

事实上,这种“不合作”的难度何其大也,所付出的代价何其大也!对潘冬明这种刺头村官,地方政府有的是法子。新闻透露了一个细节:“新当选的社管会,至今没有获得街道党工委发放的委任书。”这是街道党工委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不管怎么说,缺失上级的委任,导致潘冬明等人所行使的合作社之权力,只有正当性,没有合法性,只能瘸一条腿走路。

然而,我们还是有理由乐观起来。此前的“民告官”,民多为乌合之众,一盘散沙,很容易被地方政府各个击破;而如今当潘冬明这种有政治身份、有行政工作经验(曾担任过胜利村村委会主任)的人挺身而出,充当代表,与之交涉,进入司法程序,民意的力量便很容易凝聚起来,正当起来。在官与民的博弈当中,地方政府不仅要与法律作战,还要与合法化的民意作战,与知己知彼的民意领袖作战,它若想摆平这场战争,必须支出更大的政治成本。这极可能致使它距离正义渐行渐远。

回头说“民告官”。中国行政诉讼如何打破困境,冲出瓶颈,最可行的路径有二,第一是司法权超脱于行政权而独立中流,譬如开头所述的最高法之努力即可归属此中;第二乃是培植民力,使民有充足的力量与官相博弈。人们往往注重前一条,而漠视后一条,其实后一条路径更为根本:当民力大于官力,民气压倒官气,公权力者哪还敢肆无忌惮,为非作歹?也许,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官民博弈就分出了胜负。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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