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酒驾身亡者酒友被判赔早日成判例
www.fjnet.cn?2012-03-06 15:20? 姜春康?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青岛胶南男子王某,应同村好友邀请赴宴饮酒,饭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家属将王某当晚同桌的酒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胶南法院判决三名酒友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三名酒友先后进行了赔偿。(3月6日《齐鲁晚报》) 又见酒驾身亡事故,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驾,且是单方面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每每,这样的事故发生,都让人震惊。仍记得,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追尾,造成三车损坏、多人受伤,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了上限6个月,影响深远。笔者呼吁,希望酒驾身亡者酒友被判赔的事,早日成判例。 醉驾猛于虎,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频繁发生的酒驾案,让公众一次次经历震惊、愤怒、反思。如今,醉驾已被列为"危险驾驶罪"之一,有着深邃意义--以往,醉驾以交通事故来处理,强调的是无意识的意外结果,而醉驾入刑则强调的是主观故意,这是有明显区别的。重罚酒驾,符合法律要义,亦是对他人生命的敬畏。而现实中,不少劝酒者却忽视了"保护"司机,也有不少司机本身也是劝酒者,这也让每个酒后驾车的人变成了"定时炸弹",酒桌上的觥筹交错,实际等于安上了"炸弹",在发动车的那一刻起,便"潜伏"在司机身上,扩展至路面,危及到路人,涉及到整个公共安全。 王某的悲剧的原因,不仅有自己的"放纵",也有酒友的"劝酒"和未及时劝阻开车。这,也让该案有了深刻意义:一,这是在狠对酒驾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判罚,其外延已拓展到酒友。尤其法院明确指出的"共同饮酒的孙某等三人在明知王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对王某驾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劝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故对王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二,该案并非否认王某的重要责任,毕竟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当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当然,目前王某已身亡,其用生命付出了代价。但对酒友的判罚却值得作为判例,为今后案例提供参考。何为判例法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其虽然不来自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但依然可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就王某醉驾身亡酒友被判赔的事件而言,虽然我国法律有"危险驾驶罪",但仅限于对酒驾者有效,而对劝酒的酒友没有过多约束,这种相对的不完美也需要法官有人性化以及合理化的裁定。因此说,胶南法院判定酒友赔偿的结果,价值不仅仅在于本案,更当作为判例为其他案提供参考。尤其,对那些劝酒的人给予警戒,善莫大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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