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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死刑”讨论何以陷入情绪化对抗?

2015-06-19 10:36:21??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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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刷屏的这张图片很触动人(图片来源:网络)

昨日,广大网友手机被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话题瞬间被引爆,参与讨论者众多,蔚为壮观。但人们谈兴正浓之时,有细心网友突然揭露,发起者原来另有目的:这条消息传播的同时,附有一个推广链接,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也就是说,死刑之争,始于商业策划。

??? 病毒式营销要有道德底线

??? 魏英杰

不用多说,这种倡议内容不太靠谱。不用查阅相关法规也能知道,对一个人的行为不分情节和后果轻重,一律判死刑,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从法律、道德、历史等等方面,对这一情绪化的表述进行批评。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对“一律判死刑”表示赞同,指责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过于冷血云云。

当这一事件让各方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大家忽然尴尬地发现,自己有意无意成了“帮人数钱”的那种人。有人分析指出,这一场转发活动,只不过是某家婚恋网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营销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当这句话出现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

事情的最新进展,这家婚恋网站发声明承认:这件事情是该网站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把责任推到“个别员工”头上,已经没有担当了,这家公司还在声明里花了不少文字进行自我介绍,让人简直不可思议。这种毫无原则底线、责任伦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会用出这么一个馊主意。

这次恶意营销造成那么大影响,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进行道德绑架。同情弱者,这是人类的普遍心理。而儿童又是让人最能够产生同情心的群体。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新闻,一直以来都很容易成为热点。哪怕隐约感到那篇公号文章表述有问题,基于对被拐卖儿童的同情,以及转发的便利性,有些人也乐意转发。在很大程度上,公号文章“不求点赞,只求转发”起到了“不转发不善良”的震慑效果。

没想到,还有些人对这次恶意营销的成功之道津津乐道。据悉,一些搞广告、公关的人士,专门关起门来研究这一“经典案例”。

这种不择手段的成功哲学,或许正是助长类似恶意营销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号文章所说的,“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被拐卖儿童将陷入更危险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临死刑,人贩子的手段势必更加极端。这种违背人性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意营销,难道真的还有人想模仿学习?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视任何道德原则,我们终将面对一个互害社会。对这种恶意营销,除道德谴责外,还应采取办法加以惩治。

这场网络转发运动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许多人的正义焦虑感。虽然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有详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法的尴尬,网上寻人启事的传播,都让人深感无奈。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相关执法措施,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减轻这种社会焦虑情绪的有效途径之一。

同等重要的是,对这类打着正义、同情旗号的营销行为,应抱着足够的警惕,提高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才不会被人牵着鼻子走。(钱江晚报)

朋友圈改变了公共讨论?

——是的,朋友圈在改变公共讨论

——朋友圈被人贩撕裂后能否有共识

——营销“贩婴死刑”凸显自媒体的情怀廉价

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

—— “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打击人贩更应检讨社会政策不足

——人贩子“一律判死”背后的现实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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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朋友圈被人贩撕裂后能否有共识

舒锐

这两天,许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针对“人贩子是否该一律判死刑”这个话题纷纷站队,一时间,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的两大阵营,甚至不少人还把朋友是否与己方一个阵营当作是否把对方拉黑的标准。该议题俨然成了让朋友绝交的难堪话题。

从表面上看,这种撕裂是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对峙。以专业的角度,抨击“一律判死刑”的极端观点并非难事。且不论慎用死刑乃至去死刑已成为世界主流国家的刑罚制度趋势,即使站在实证的立场,死刑显然也不能杜绝任何犯罪。若是一律判死刑有用的话,朱元璋时期也就不会依然有那么多贪官,陈胜、吴广之辈更不会起义。更严重的是,在专业人士看来,“一律判死刑”容易导致人贩更加丧失人性,为了逃避惩罚,甚至将危及孩子生命。

其实,这场对峙不仅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对立,更是一场情感与法律的对峙,与其说转发相关观点的网友全都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倒不如说他们只是想表达出对人贩的痛恨以及对时有人贩逍遥法外的不满。

这场对峙还是一场受害人诉求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对峙。站在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他们有着欲把人贩杀之而后快的冲动,如果面对业已家破人亡的受害人,旁观者仍然干巴巴地呼吁你们一定要理性,这也着实有些残忍。然而,社会价值是多元的,社会利益更是多极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制定都须兼顾整体,法律的适用更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定标准。

实际上,在这次对峙的背后,我们更加欣喜地看到,无论大家持着何种观点,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不断减少因孩子被拐造成的人伦悲剧。在这次撕裂过后,我们更应借此舆论热爆契机,在全社会形成宝贵的共识。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每个人贩在犯罪时,大多存在着能够逃避惩罚的侥幸。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不仅在于对已抓获人贩能否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更在于在现有法律存量上,能否实现伸手必被抓、违法必被究。

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相关制度不胜枚举,可以说,我国对于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的保障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这些制度要求应得到各地的严格落实,依靠制度与机制编织起恢恢法网,别再让制度走空、法律失灵。

而另一方面,法律还须有所增量,从立法层面增加对买拐者的惩罚,让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只有法律给力、执法有力,人们才能选择用法律进行思维,才愿意选择用法律解决争端,才能尊重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依法裁断。(北京青年报)

营销“贩婴死刑”凸显自媒体的情怀廉价

济北南

“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图文帖子在朋友圈里刷屏被证实为营销,这让许多在17日手握微信、微博并参与其中的网友情何以堪。许多网友会这样认为,自己认为的传递价值、有正能量的随手转发,本应该是表达情怀和立场的最佳方式之一,没承想却被不良网站利用了,很是失败!于是很快,朋友圈里又出现了抵制营销“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刷屏现象。

在自媒体时代里,我个人觉得,如此营销行为是一次自媒体的舆论灾难。要知道,朋友圈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阅读场所,而这一次商家的营销成功起码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营销你的朋友圈就是这么简单。而在这样的营销案例中,许多的所谓情怀、所谓良知,就是这样容易被利用。说到这里,转发的朋友还有转发时的强大自尊吗?

笔者分析,之所以“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能够营销到刷屏,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碎片化的阅读让我们放弃思考、放弃理性,更多的感性化、没有法律依据、不合乎社会事实的表达也便很容易形成。我们每一个人身处自媒体时代里,都想表达一些能够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观点,这在“转发就是力量”的论调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廉价的转发表达不出高贵的情怀,没有对于事物的深入思考,仅仅在感性层面认为转发就是正确,只能让个体更加容易迷失,既失去独立判断,又与情怀南辕北辙。

二是监管如果不到位,恶意营销仍然有巨大的空间。虽然说“是中国人就转起”、“不转不是中国人”、“不转就不爱国”之类的营销行为已经被微信、微博以及网信部门明令禁止,但类似于这种通过“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网帖表达所谓正义价值的帖子却总能见缝插针,并且屡屡能够大获成功,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对相关网站进行适当的处罚,否则,朋友圈里就会被搞得乌烟瘴气。

当然了,在自媒体时代,官方有时也很难定性一起事件是不是恶意营销,不能说所有成功的营销都必须要受到严惩。所以,作为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从自我做起,不被道德尤其是貌似公德的假情怀所绑架,并通过阅读保持独立的判断,对正义的诉求更加理性,才有可能让营销朋友圈者失去存在的土壤。

也只有这样,我们在自媒体里发出来的声音才更有能量,社会启蒙的目标才能慢慢实现。继而,人人都有正当的权利诉求,人人都寻求理性节制而合乎正义的权利表达才会越来越多,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才会慢慢建成。(北京青年报)

“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吴丹红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了。这种情绪宣泄式的表述触动了不少人内心深处对人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鸣,但“一律死刑”的表述显然有悖法理。

有人误以为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量刑轻、没死刑,等于是在放纵罪犯。而实际上,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就像杀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视情节量刑。拐卖儿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稍微检索媒体即可知,这些年一些拐卖儿童的重大案件中,处死刑的并不在少数,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仅靠严刑峻法能解決贩卖儿童问题吗?且不说刑罚的威慑性本身就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即使“一律死刑”暂时震慑了单纯的拐卖,拐卖也可能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拐卖加杀害。拐卖已是极刑,灭口带来的后果并未更严重,而因此脱罪的可能性更大。强奸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奸杀案概率大增,抢劫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劫杀案变多。不区分情节而一律极刑,贩卖一人是死,贩卖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会罢手——这或许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没有考虑到的。

根据最新报道,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恋网站策划的营销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这样被利用了一把。这次“成功”的商业炒作弊端尽显:由于法律议题由非专业人士发起,它偏重于传播意义上语言的煽动性和吸引力,但会弱化严谨性和理性,其谬误会迅速误导普通受众。

既然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备受公众关注,那么我们就继续讨论一下如何解决。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谁还会冒着判刑风险去高价买呢?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讨论提醒我们:在信息开放时代,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可能会裹挟舆论,以善意的出发点达到背道而驰的目的。(环球时报)

打击人贩更应检讨社会政策不足

仲鸣

“营销说”是否属实,眼下尚需核实,但就算是因营销而起,也不影响人们就现象谈问题。而当下,盘踞在人贩子死刑议题之上的,就是各种观点对撞:人们借机普及刑罚梯度性、拐卖犯罪重刑率,宣扬废除死刑,批判“不转不是××”的民粹情绪裹挟,呼吁收养制度补全等等,令舆论镜头呈散焦之势。

“人贩子一律死刑”引出多元思考,是好事一桩。可得看到,网上多数父母尤其是“妈妈党”接力转发这帖子,无关表决意义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浅表达:作为父母,舐犊情深的情感驱动,难免加深他们对拐卖犯罪之憎恶,这很难用大道理去消解——在亲情逻辑面前很多说教都是“然并卵”。而要消弭这些父母们的焦虑,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毕竟,他们要的不是对人贩子用“虎头铡”,而是天下无“拐”。

现实中,无论是频频发生的拐卖儿童案,还是前不久震惊一时的“干尸男童”事件,都彰显了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上的纰漏。在涉“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和《失孤》里,都有这样的情景:孩子被拐卖后,当事父母只能自行踏上寻亲路,苦苦寻觅;“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男童走丢就未被上传至全国性失踪人口信息系统,救助站也“没有发布寻亲公告”……

按理说,我们社会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将打拐也纳入其中,包括流浪儿DNA比对,发现儿童丢失后多部门联动出击,政府展开对失子父母的抚恤等。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太多漏洞,即便有了某些机制,如公安机关已明确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等,也落实不力。

相较之下,国外有不少防止儿童被拐的制度可资借鉴。如新京报此前社论就指出,在美国,有专门针对儿童丢失的“安珀警戒”,只要发生孩子丢失事件,应急举措就会启动,相关公共机构会被全面动员。不止如此,美国还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热线救助服务;大型公共场所还都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若家长购物游玩时发现孩子丢失,可马上求助该系统,超市等会有专人帮忙找人,十分钟内找不到会自动报案寻求警力支援;美国几家电信运营商也接入了这系统,失踪儿童家长可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

说到打拐,这些关涉儿童保护的制度补缺,才是首位的,也正因其不完善,才会有人开出“重刑震慑”的药方。

某种意义上,最完善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就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而非靠严刑峻法。毕竟,在防止儿童被拐的母命题上,社会政策应是“前端隘口”,而诸如刑罚之类的是也只是打击链尾端的追责措施。(新京报)

“一律判死”背后的现实焦虑

里工

虽然有人指出这一刷屏现象为互联网营销,但无论如何,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足见贩卖儿童的话题是多么为人瞩目。

对于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相信人们已是耳熟能详。反方意见以学界为代表,认为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比如,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就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并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不仅抓捕困难,更可能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而民众的正方意见同样站得住脚:首先,无法禁止就是认定震慑效用有限的原因?其次,死刑固然让实施犯罪者再无所忌惮,会铤而走险成亡命之徒,可对于那些仅仅是心存歹念者,严峻的死刑会否让他们念及后果悬崖勒马呢?无论你同意哪种观点,之所以在网络意见征询中,“一律判死”的支持者占据了绝对多数,都反映了当下贩卖妇女儿童的猖獗,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对于贩卖儿童,法律并没有“回避死刑”。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了解另一组数字: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如果高达80%的案件无法侦破,那么,民众“一律判死”的呼声也就可以理解。

所以,我们不必纠缠于理智、网络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这“一律判死”的呼声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民意期待,继而去考虑如何应对这不容乐观的形势,比如加大对买方量刑等办法是否可行。切记,法律理性没有错,可公众的声音,也绝对是重要参照。(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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