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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已读未回”激怒领导,隐形加班需要法律明确

2024-12-06 10:49:52?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云南昆明,某饭店女员工晚上参加聚餐后,凌晨时分接到负责人发来的公寓定位,称“我给你个地址,你来找我”。该员工拒绝后,被上司怒怼“白提拔你”,然后被辞退。无独有偶,不久前,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张聊天截图,事发当晚10时05分,陕西某企业负责人在员工微信群发出“全面停止调休”信息,由于无人回复突然爆粗口,并直言“不回复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都已经下班了,为何深更半夜非得把女员工招呼到自己的公寓去?此举带有“潜规则”的暧昧意味,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之嫌,作为负责人,有什么话不能留到第二天上班再说,有什么要求必须当晚就得落地?就算是公司任务很重,需要全员停止调休、加班加点,为什么上班时间不交代清楚,非要到深夜冷不丁发在员工微信群,还要求人人回复?

员工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法定界限不能模糊不清。劳动者不是机器,他们还有家庭生活,再重要的工作也不能占据全部时间。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严格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这是写进法律的刚性规定。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做法,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格格不入。

在一些人看来,下班后在线上“提点要求”,算不上加班加点,可问题是,员工却需要随时在线、保持警觉、立即反应,试问,这和上班又有什么实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全国首例“隐形加班”案,即“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以此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再看上述纠纷,公司“夜半招呼”员工的做法,挤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构成了对他们“离线休息权”的侵犯。

其实,细看上述案例的违法之处,还不止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比如,在第一起案例中,因为员工拒绝“潜规则”,公司负责人就将其辞退;在第二起案例中,因为员工下班后没有回复微信群通知,负责人同样以“按照旷工处理”相威胁,辞退、处理变成了肆意使用的“杀手锏”。然而,根据劳动法规,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回看上述案例,过错在企业负责人,并不在劳动者,辞退员工的做法并无依据。

无论试图“潜规则”员工,还是下班后“招呼”员工,抑或以辞退惩戒或威胁员工,这些做法都是在触碰法律红线,暴露了一些人身处法治时代,思想还停留在“丛林时期”。必须看清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两者并非人身依附关系,不能因为企业给员工发了一点工资,员工就必须像奴隶一样服从和服务。对于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有必要介入查处,而违法者也有必要自省反思、引以为戒,增强法治意识。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为长远计,有必要推进立法,明确“隐形加班”种类,赋予劳动者拒绝权,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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