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河保护委员会主席轮流由9个成员国的部长担任,但秘书长一直是荷兰人。因为荷兰是最下游的国家,最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说话。

跨地区的河流污染通常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我曾应德国外交部的邀请,在德国国家环保部采访了环保部水资源保护署署长罗塔·维尔纳。罗塔向我介绍了有关莱茵河的治理。

莱茵河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9个欧洲国家,是沿途好几个国家的饮用水源。罗塔自豪地说:莱茵河如今,可以说是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一条河,也是世界上人与河流关系处理得最成功的一条河。

然而,莱茵河并不是一直就这样好,罗塔说,莱茵河曾经也号称“欧洲下水道”、“欧洲公共厕所”。

1986年德国和瑞士交界处,三多斯化学工厂因事故造成的污染,使得莱茵河里的鱼大量死亡,生物多样性遭灭顶之灾。那以后,先是德国、法国、瑞士、荷兰四国成立了莱茵河国际河流管理组织,共同处理莱茵河的水质问题。现在,莱茵河由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轮流由9个成员国的部长担任。不过,这并不是一个政府间机构,而是一个民间组织,也从来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2008年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仅仅12人。就是这样一个松散的小组织,却有条不紊地管理着莱茵河。罗塔介绍:在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没有惩罚机制的前提下,能够管好莱茵河主要有几点原因:

一是各成员国对污染的认识都很明确,认为一个“流域”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彼此息息相关;

二是个体对环保工作的热爱,很多人自愿加入到民间环保组织中,工作起来热情卖力;

三是决策会议少,执行会议多。莱茵河保护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各国部长参加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决定重大问题,各国分工实施,费用各自承担;莱茵河上多个分委员会监管和执行讨论的会议,一年要开70多次,基本上是一周一次,执行效率相当高;

四是环保羞耻感在成员国之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评论和批评很有效果。此外,还有赖于最有创意制度的精心设计和有效实施。比如,莱茵河保护委员会中的观察员机构把自来水、矿泉水公司和食品制造企业等“水敏感企业”都组织进来,使之成为水污染报警员。

罗塔特别强调说:虽然主席轮流转,但保护委员会的秘书长总是荷兰人。因为荷兰是最下游的国家,在河水污染的问题上,荷兰人最有发言权,最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说话。更重要的是,处于最下游的荷兰,受“弄脏河水”之害最大。因此,对于治理污染最有责任心和紧迫感。

莱茵河保护委员会能保护好流经9国的一条大河,和流域各国的有效协调合作分不开。

比如,荷兰的一家葡萄酒厂,突然发现他们取自莱茵河的水中,出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化学物质,酒厂立刻把情况反映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有分布在各国的8个监测站,迅速检查出来,这种物质是法国一家葡萄园喷洒的农药,流入了莱茵河。很快,这家葡萄园就赔偿了损失。

此外,各国内部对水污染治理特别重视,也是成功跨国治污的前提。德国现行的管理水的重要政策:一是水不经处理绝对不许向河里排放;二是不同的水要用不同的方式处理,由不同的部门处理。有关水质的问题归水源保护署管,而河道上的工程,包括航道就归交通署管了。我们中国的河流被形容是“九龙治水”,德国虽然没有那么多“龙”,但各负其责,也是目前管理水的现状,而不是统一管理。

罗塔还告诉我:在德国,污染了水可能就不仅仅是罚钱了,还有可能做牢。每条河上都有自动监测系统,六分钟检查一次。所以谁污染了河水,很快会被“揪”出来。

各国对境内水污染普遍采取严苛态度,再加上有一个高效的跨国“委员会”,是莱茵河管理成功的重要原因。这两点都值得现在的中国借鉴。

□汪永晨(学者)

当前污染信息通报机制中也存在很大问题,重点强调的是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今后应明确要求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报,这样民众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才能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新京报: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长治苯胺泄漏造成的污染严重程度,能初步判断吗?

马军:情况相当严重。一则苯胺是一种很有危害的污染物,而且排放的量很大;二则更关键的问题是,这个流域是水资源相当匮乏的一个地区,严重缺水,在这个地区所发生的泄漏事故,比在长江流域或珠江流域等造成的危害程度更大。这个流域清水资源是非常少的,没有足够的水去稀释、自净污染物。

新京报:这次事故存在很严重的瞒报现象,当前污染信息通报制度是否完善?

马军:现在有相应的通报机制,包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其强调的是根据污染严重程度,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次事故首先是涉嫌违反信息通报制度。但在我们的通报机制中也存在很大问题,重点强调的是出了事故要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没有要求同时向公众发布信息。未来对这样的通报机制一定要加以调整,应明确要求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以利于民众和其他地区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新京报:即使有了完善的通报机制,怎么避免某个地方出于各种考虑的瞒报?

马军:需要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提高对瞒报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在国外,企业如果因瞒报事故而造成更大损失,极有可能在环境诉讼中承担的责任会大得多。但在中国,环境诉讼这个通道一直难以打通。

新京报:在完善应急制度方面,还有什么重要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马军:这些年来,我国也一直在吸取国际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但应急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应急的层面,而应当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造成了数以万计的居民伤亡,之后肇事企业联合碳化物公司在美国本土也出现了一次小规模的泄漏事件,在公众强烈要求下,美国国会制定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

这部法规的重大突破,在于它不止局限于污染事件本身的应急处置和通报,而是着眼于对潜在的重大污染源头的日常信息披露。基于这部法规所形成“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首次强制要求企业定期向公众公布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今天,这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欧盟、日韩建立起来。它不仅有效促进了对重点污染源的应急处置,而且有力推动了企业在公众监督下实现减排。

新京报:解决跨界污染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污染信息公开?

马军:对,作为世界工厂,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居世界前列。但时至今日,我们的企业却不需要向社会披露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数据。这不仅侵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而且污染事件,社会各界包括相邻地区对污染物的种类和应对预案常常缺乏了解,很难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应急准备。

长治污染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应当借鉴西方所广泛采用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是什么、排放量是多少,并将其位置准确标注到电子地图上。应当让企业在强大的公众监督下强化管理和减排,而不是躲在高墙里为所欲为。

马军 《中国水危机》作者、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王华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8.68吨苯胺排入浊漳河。直到2013年1月5日下午,长治才向下游的河北、河南方面通报有关情况。也有媒体报道称,河北邯郸先发现污染逐级上报,且“事故是去年12月26日发生的”,但邯郸方面最初予以否认,随后不予回应。

被污染的浊漳河,是漳河的上游支流之一。漳河流经晋冀豫三省。事故再度暴露出多头治理困难、通报机制失灵等问题。如何解决跨界水污染的治理难题,国外有无相关经验可循?

新京报:有报道说,此次污染事故是外省通报后才被公开,当前制度有没有要求跨界水污染必须给相邻地区通报?

曾思育:就目前来看,相邻行政单元之间通报污染的权利和义务很不清晰。一般一个行政单位发生污染事故之后,是从下向上,在行政单位的上下级之间逐级上报,而不是在上下游之间的行政单位之间相互通报。因为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往往很难界定权利和义务。

新京报:长治之外的地区该向谁索赔?治污成本该由谁承担?

曾思育:从法理上看,当然是谁污染,谁买单,谁闯祸,谁负责。但这种索赔往往很难在法律层面实现。因为难度太大,主要集中在跨地区调查取证难、具体赔偿标准难以评估,尤其是货币化比较难等,比如有些污染对当地村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有些是临时性的,有些是潜伏性的,有些是长期性的,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赔偿标准。

经济损失,包括治污成本,应该由污染源负责。但是具体操作中,即便诉诸法律途径,最后往往还是通过协商协调来解决,有些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协调解决。

新京报: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现实中落实得如何?

曾思育:具体到一些地区,会根据流域机构本身的地位有所侧重。比如长江委员会和黄河委员会,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管理能力相对强一些,而对于那些中小河流的治理机构而言,其能力就相对会弱一些。

新京报: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跨界治污方面有怎样的机制?

曾思育:黄河水利委员会定位是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治理开发、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虽然在水量分配和水污染治理方面都有其功能,但相对而言,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会弱一些。长江委员会和黄河委员会都隶属于水利部,而不是环保部,虽然工作上会有所兼顾,但他们的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水量控制,而非单纯的治理污染。

新京报:像漳河这样的有没有全流域的保护机构?

曾思育:漳河是属于海河流域的分支河流,海河有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面有比如漳河上游管理局,但这些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管理能力,就会更弱一些。如果出现跨界的污染,很难有力量尽快启动流域性的保护协调和治理。

曾思育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系统分析研究所所长

1月9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进入第10天,一场公益诉讼出现在公众视野。有意思的是,这场官司的原告并不是哪个具体的受害人,而是邯郸市冬泳运动协会。

据报道,这家社会组织已正式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其诉求是:判决被告赔偿邯郸市980万居民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邯郸市政府为应对这次水污染事件投入的资金1000万元等。

如果倒回十天前,还很难想象这一诉讼的提出。根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易言之,苯胺泄漏只是间接影响了邯郸冬泳协会。因此泳协无权作为原告状告污染企业。

也正是在去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从1月1日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修订被普遍视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不过,邯郸这起诉讼现在的进程还仅仅是法院受理了起诉材料,是否能立案还要看法院在七天内的决定。法官之所以未即时立案,固然有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等因素,但同时也有如何准确适用新民诉法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何谓“有关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仅是“机关”的界定语,还是也包括“有关组织”?这些现在还都没有答案。

就这次苯胺泄漏事故而言,邯郸市冬泳协会属不属于“有关组织”?如果说属于,这个组织是代表组织本身,还是可以自行代表邯郸市980万居民以及邯郸市政府进行索赔?这种并未经得被代表者授权的代表,有无法律上或理论上的直接依据?

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进入司法实践之外势必经受个案的考验。不管此次诉讼结局如何,它都将作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启幕者角色载入史册。但我们对这起“第一案”也先别盲目乐观。

王琳(学者)

公共部门为民服务的努力“复杂”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就“简单”了

在管理学中,有个“奥卡姆剃刀原则”,主张化繁为简,将复杂的事情变简单。对此,有人这样感慨: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看似拗口,却耐人寻味。

老百姓喝水,本是一个简单问题,最近却有点“复杂”。先是北京水专家夫妇称20年不喝自来水,引发公众疑虑;后又是北京自来水集团表示,北京自来水可以放心喝。一边是专家,一边是厂家,到底如何选择,一时让人有点左右为难。

深究起来,二者并不冲突。一个说的是安全,一个关注的是“更健康”。对自来水集团来说,检测符合法定标准,自然没有问题;就专家而言,因为“是营养师所以更在意健康”,也在情理之中。问题在于,当“更健康”的标杆树起来之后,普通百姓对自来水的期望还会不会仅仅停留于出厂检测的“安全”?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空气质量、饮用水质……这些寻常话题,日益成为公共议题,折射了中国发展阶段的递进。吃糠咽菜、用工业糖精的时候,很少有人在意食品安全;从自行车王国到汽车大国,物质条件好了,PM2.5问题也来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怎样面对水涨船高的期待,是一道复杂考题。

以自来水为例。出厂检测时的水是安全的,但经过输配管网和水箱配送之后,水质是否还能确保合格,就可能要打一个问号。自来水厂的水来自水源地,水源不好,加工起来自然更加费力、成本也更高,在这个意义上,保护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更为关键。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自来水厂一家就可以包打天下,而需要环保、供水、净水等各个环节相互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

也就是这几天,河北邯郸突然大面积停水,起因是山西长治苯胺泄漏,而当地又没有及时通报。事后,长治市长道歉时,连称几个“没想到”。祛除这种“没想到”,正是各地亟待补上的重要一课。从实现温饱到追求环保,从谋求生计到重视生态,时代命题的转换,对执政理念、执政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天的与时俱进,重要的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力跟上群众各种诉求期待的步伐;今天的民生工程,应该想方设法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环境权。

“温饱阶段喝安全水,小康阶段喝健康水。”党的十八大,把全面小康社会从“建设”改为“建成”。一字之变,既是奋斗目标,更是郑重承诺。而这种承诺的兑现,就在食品安全里,在空气里,在自来水里,在每一个普通百姓的生活中。兑现这种承诺,就要把握好“简单与复杂定律”,公共部门为民服务的努力“复杂”了,百姓的日常生活就“简单”了。这也是一种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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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一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事件。今年1月5日,山西省政府及河北邯郸、河南安阳两地政府接到了事故报告。接报时,泄漏苯胺已随河水流出山西。泄漏事件导致邻省邯郸停水、居民抢购瓶装水,而安阳境内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1月6日晚,涉事的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共4人被撤职。

一起影响颇大的污染事件,5天后才通报相关各方,6天后公众才通过媒体知晓。人们当然会立马想到“瞒报”一词,而长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回应质疑时称他们是按程序处理,“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

污染信息瞒报5天,无异于“投毒”5天。长治当地已有村民反映其家怀孕的母羊饮水后流产,而河北邯郸发现漳河上游河面出现大量死鱼。瞒报、迟报的危害,官方想必比咱们更清楚,这里无须赘述。但有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一些地方总能找到迟报的借口和依据。

如果官方制定规则时对自己宽松,那么公职人员想违一次规,确不容易。如长治市新闻办主任所言:“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才需要报。”果真如此,则足以证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但与“急”关系不大,反而有几分“悠闲自在”意味。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这里的“较大以上”、“无法判明等级”等表述,也给地方官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

这么看来,当地不承认迟报,事件曝光后仅处分几名企业高管,似乎也是合乎程序的。于是就不难理解,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水污染事件,为何都伴随着迟报问题。譬如,去年2月3日,江苏镇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到2月7日当地才发布消息承认苯酚污染;2011年7月21日,四川涪江发生水污染事件,当地于7月26日晚上发布公告,披露真相……吊诡的是,官方迟报的时间,往往都在5天左右。

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很多时候,真不知什么级别的突发之事,才能让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真正“急”起来。全国各地水污染事件足够多,瞒报迟报也屡见不鲜,究竟还要发生多少类似突发事件,才能使地方官“对污染认识足够”,才能“警惕性高”,才能对“危害估计足”?我认为,一次教训都不需要,只要胸怀苍生,急民之所急,就足矣!

椿桦(媒体评论员)

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从刑法上编织严密的刑罚之网,让渎职的官员无处遁形,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即会受到刑罚追究,这是今天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解释明确了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传递出司法机关严惩渎职犯罪的决心。

渎职向来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较之一般腐败行为更重,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现实生活中,从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到此起彼伏的矿难,从问题奶粉中的受害者到兰考火灾中丧生的弃婴,政府部门及官员所负担的法定职责一旦履行不善,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将造成整个社会正义秩序的沦陷,带给公民权利大面积的毁损。因此,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的治理,尤其需要关注对渎职行为的惩治和预防。

从刑法上编织严密的刑罚之网,让渎职的官员无处遁形,这是依法从严治官的铁律。遗憾的是,我们对官员往往采取与百姓不一样的标准,立法上诸多容忍,执法中网开一面。法律责任设定及追究上的官民不平等,不仅造成权责的脱节与失衡,更放松了官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防范心理。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一些事故的责任追究中,普遍存在以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尤其对领导干部,或以间接的领导责任为其开脱罪责,或以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刑事追究“抓小放大”,极大伤害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刑罚的严密性。

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无疑有利于扭转司法实践中对官员渎职查处不力、失之过软的现象,重新塑造刑罚对官员履职尽责的倒逼效应。但是,按照危害程度区分量刑虽然能实现打击的精细化,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也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弊端。例如,那些没有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渎职行为,便可能在处罚幅度之外,这会给官员履职带来侥幸心理,并在出事后极力想方设法“摆平”,不让后果被人知悉。这是造成现实中瞒报、谎报事故的重要心理因素。

巧合的是,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裸奔”5天为此作了绝佳例证。面对长治市市长无力苍白的3个“想不到”,我们要追问的是:6天前发生吕梁山隧道事故瞒报,缘何悲剧重现?装聋作哑的背后究竟隐含着官员什么样的心态?这是否说明,行政系统内部的威慑对一些官员而言早已不足为惧?面对如此根深蒂固的官场陋习,单单一个司法解释能否彻底纠治,大可值得省思。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5天后才得以披露。长治市方面表示,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向公众道歉。(中新网1月7日)

何为“认识不足”,当地解释,一是企业上报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吨,数量较小,因此以为只是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二是没有想到一般性安全事故能酿成环保、环境污染大事故。迟报就是迟报,岂是一个“认识不足”就能将责任轻轻推掉的?要说“认识不足”,我看是对网络时代的透明性认识不足,对瞒不住的最终结果认识不足,对迟报瞒报的后果认识不足,对政府的责任认识不足。

不能不说,我们一些官员确实存在方方面面的认识不足,以致影响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损害政府形象的事不时发生,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比如,对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形势认识不足。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此后,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中央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阵阵新风扑面而来。群众热切期待各级干部见贤思齐,以此为镜,对照执行,有的干部居然还在大操大办子女婚礼,被爆出收受礼金与公车私用;也有某地副县长吐嘈,年底公务接待忙,一天陪洗八次温泉,人都快泡虚脱了。可见,对转作风对反腐败认识不足的干部还大有人在。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有的地方,对群众利益和群众诉求就是孰视无睹。强拆房屋、圈占耕地、损毁庄稼、挪用扶贫救灾款项、乱收费之类,种种侵犯群众利益的事闹得民怨沸腾。或是事先不征求群众意见,不经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随意上项目、铺摊子,造成群众误解,有的还成了烂尾投资、半拉子工程,浪费国家资金。诸如此类,都是认识不足的恶果。或是对中央的要求认识不足,或是对方针政策认识不足,或是对群众利益认识不足,或是对事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是对工作方式方法认识不足,等等,只要是认识不足,必将造成工作上的盲目、简单与被动,埋下种种隐患。

认识不足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学习不足,是对党的思想理论体系与各项政策学习不足、理解不足,造成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足,同时,由于制度约束的刚性不足,也会造成一些官员对规则的认识不足。认识不足会造成党的政策执行不足、落实不足,“认识不足”会造成“成事不足”,最终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谁“认识不足”,谁将被现实淘汰。因此,“认识不足”绝不是推卸责任的托词,如果干部自感“认识不足”,请赶紧上课,好好学习,加强认识,否则就可能因犯错而下课。

8.5亿元号称“全国第一”的先进监控系统居然不检测苯胺,拉网排查走过场,挂牌督办屡办屡犯,一个有着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就这样容忍其日复一日带病生产,最终酿成大祸恐怕是必然的。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仍在发酵。媒体采访邯郸市政府一位负责人时获悉,这起事故是去年12月26日发生的,而非承认的31日,这意味着事故被瞒11天后才披露。此外,事故肇事方天脊化工已安装了直通山西省环保厅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这套系统2008年3月就启用,总投资8.5亿多元,系统能将企业的排污数据实时地发送到山西省环保厅的监控室内,但不知为何,这次苯胺泄漏事故,号称“全国第一”先进的监控系统却失效了。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迟报5天,就掀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如果事故被瞒其实是11天,则更令人震惊。虽然天脊化工对此否认,但媒体从邯郸市政府官员获得的信息,又是什么回事?这起事故是否还存在隐情,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调查这些疑点。

对于这起事故,舆论之前把关注焦点集中在长治地方政府,但现在看到,山西省环保厅的角色同样不能忽视。8.5亿多元的资金,打造的监控系统为何在关键时刻掉了链子?

昨日,山西省环保厅称,这些监控系统,监控的水上方面主要是氨氮和COD,监控系统没有专门针对苯胺这些污染物。那么,该监控系统如果不能检测到苯胺,对于天脊集团而言,它的监控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含有苯胺的污染物进入河道,水质监控系统为何也没有起作用?

监控系统失灵,不仅体现在有形的设备上,实际上,自从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苯胺车间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污染之后,国家要求对大江大河边化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那么,山西省环保部门是如何进行这项排查的?为何天脊化工的排污系统设置不合理、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等诸多弊端,没有被纠正?

对于天脊化工的问题,山西省环保部门或许也非常熟悉。2012年2月,山西省环保厅就曾宣布,天脊集团2011年全年连续多个季度超标排放,属严重环境违法,并挂牌督办要求整改,可就在2012年的3月、4月,天脊集团又因为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被山西省环保厅查处。为什么省环保部门管不住一个化工企业?是污染企业太强势,还是环保部门太软弱?

8.5亿元号称“全国第一”的先进监控系统居然不检测苯胺,拉网排查走过场,挂牌督办屡办屡犯,一个有着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就这样容忍其日复一日带病生产,在这种监控的全面失灵下,最终酿成大祸恐怕是必然的。

这次山西苯胺泄漏事故,有关各方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公众希望能看到一个明晰的问责清单。

针对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瞒报事故,长治市市长终于道歉了。1月7日,长治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发生后,企业上报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吨,因此,当地政府判断事故只是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能有效处置,不会形成大事故,当地政府虽采取积极措施,也取得明显效果,但未按上报要求、程序及时上报山西省政府。张市长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当地政府对环保污染认识不够,警惕不高,对污染物进入浊漳河造成的污染认识不足,对此表示道歉。

终于等来了长治市官方的道歉。十多年前有一部台湾偶像剧叫《流星花园》,不妨套用里面的一句台词,“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道歉可以有,但问责不可缺。我们需要的是严格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官员的法律责任,而不仅是口头道歉。

就在市长道歉的前一天,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事实上,按2012年《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法规规定2小时上报,却没有上报,这就是违法,违法就必须受到追究。而且还造成下游邯郸市区上百万人口处于断水、抢购的恐慌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更没有不追责的理由。况且《条例》规定得明白——— 即便“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也应该在2小时内向省里报告,这不是“认识不够”就能搪塞的。“认识不够”就应该从最坏处着想,把险情及时上报,才能最大限度化解危机,这才是对人民的生命负责。《条例》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法定主体就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要依法问责,当然是追究长治市人民政府没有尽到法定报告的责任,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到发生事故的天脊煤化工集团身上,一码归一码。长治的张市长称“当地政府对环保污染认识不够”,但市长本身就是市政府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不是理应对政府行为负责的吗?

针对山西省连续发生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瞒报案,新华时评称“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瞒报就是犯罪,问责不应止步于党内警告、免去职务的党政纪律处理,而是应对涉及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就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目前山西隧道爆炸事件中4人已被追究此罪名,但是更要追究参与乃至一手组织瞒报的官员的渎职犯罪。一起严重的苯胺泄漏,按相关规定2小时就应该上报,却被拖延了5天,导致下游上百万的人口处于恐慌当中,晋冀豫三省的水安全受到威胁,这就是犯罪。早在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明确:“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就应追究相关官员的滥用职权罪。

希望山西官方能践行对瞒报“零容忍”的承诺,彻底查清长治苯胺瞒报事件;更期待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追究事件中相关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严厉问责,问责绝不能止步于道歉。

马后炮式的“高度重视”、“亲临一线”,不如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1月5日,河南省兰考县通报民办收养所火灾事故的情况。媒体报道称,在7个幼儿死亡的事实面前,官方通报中不但有市县领导“高度重视”、“重要批示”,还有各级领导“亲赴现场”、“亲临一线”,其居高临下、自证有功的味道十足。

针对民办收养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围绕7名幼儿死亡的悲剧,当地的“事故通报”应当认真严肃查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症结”,实事求是地检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与“软肋”。然而,“事故通报”居然成了“表功簿”,如此对待自身问题,让人心寒。

如果说,领导的“高度重视”、“重要批示”等,都能够成为实际行为,并出现在事故发生前,那么当地的孤儿救助工作恐怕不会如此脆弱。如果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真心诚意关注孤儿救助工作,这起恶性事故可能会得以避免。然而,面对多名孤儿死亡的悲剧,面对当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尴尬现状,可以说,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显然是被动的。

人们有理由怀疑,有关官员或许只是为保住“乌纱帽”或推脱责任,才被迫进行“马后炮式”的“高度重视”、“亲临一线”。

近年来,此类“事故通报”并不鲜见。每遇重特大事故,有些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把问题“最小化”,所谓的“事故通报”,也便顺理成章演变成了“表功簿”。这样的“表面文章”,是官员政绩观严重扭曲的结果。

□陈国琴(职员)

一次污染事故的处置,政府怎么能事事听信企业?如果得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派人去污染现场仔细查看,对企业周边河流水质进行抽检,怎么会有后来的“没有想到”?

“没有想到事故是由于企业对自身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苯胺通过雨水和污水管道泄入浊漳河造成污染;没想到一起当时认为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能发展成环境污染的大事”。

——1月7日,山西长治市市长张保在承认未将“1231”苯胺泄漏事故及时上报省政府时,连用了两个“没想到”。

这番话终于承认迟报,不再狡辩。不过与此同时,他们又把迟报的原因,归咎于企业,认为企业隐瞒、淡化污染事故真实情况,对政府造成信息误导,导致对污染危害性估计不足。可问题是,一次污染事故的处置,政府怎么能事事听信企业?如果得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派人去污染现场仔细查看,对企业周边河流水质进行抽检,怎么会有后来的“没有想到”?

显然,“没有想到”的背后,是懒政的思维,是政府对环境监管职责的弃守。这样的弃守导致了一场跨省的重大水污染事件,让下游城市一度陷入全城抢水的恐慌。此一影响恶劣的污染事件,显然不是“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就可一笔概括,因为这已涉嫌失职渎职,当追究相关官员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当下,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之所以难以遏制,重大污染事件频频爆发,一个原因就在于在经济利益驱使下,环境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泛滥。此前,在多次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均有官员因失职渎职被追责,包括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件、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等。

在长治苯胺泄漏事故中,我们同样不难发现官员失职渎职的蛛丝马迹。例如,据当地村民反映,事故肇事方山西潞安天脊化工集团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其实已有数年,当地政府却长期无所作为。甚至这次苯胺泄漏后,当地村民也没接到政府任何通知,养殖户的羊喝了污染的河水后流产,直到看了电视上的报道,村民才得知污染的真相。

长治对于苯胺泄漏事故尽管做出了回应并致歉,但整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依然语焉不详,尤其是当地把“没有想到”当成脱责的挡箭牌,公众看不出道歉的诚意。所以,山西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查清有无官员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问题,依法追责。

对于环境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近些年来,虽有一些个案的查处,但是无论是查处的人数,还是被查官员的级别,相较目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力度仍远远不够。如何在法律上竖起高压线,让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上不敢懈怠,司法机关应拿出更有力的作为。

□韩涵(媒体人)

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从眼下来讲,受污染的地区不仅是河北邯郸一地,而且河南安阳境内岳城水库、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安阳市住建等部门已采取了切断水源,暂停沿途人畜饮水等措施加以应对。

事实上,从近年情况看,类似跨省污染事件远不止这一起。2011年2月份,发生在广西龙江河的镉污染跨流域事件;2011年3月,山东省莘县环保局例行监测时发现,徒骇河入山东境内的毕屯断面水质持续恶化。倘若没有这个例行监测,只怕下游民众要遭殃;去年8月,白洋淀2000亩水域内的鱼几乎全部死光,20多名养殖户损失共达上千万元,则与上游企业偷排污水有关。显然,这一起起震惊全国的公共事件,给跨流域污染治理敲响了警钟。

笔者觉得,要想真正架构起跨流域防污、治污的常态机制,起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方面,要架构畅通无阻的跨流域协调机制。

跨流域协调机制,一要达成共识。流经地区都对污染认识明确,普遍认为整个流域是一个生态整体,区域内所有的个体休戚与共。二要信息实现共享。在具体的防控上,协商建立相应的联动、共享机制,特别是应将信息共享摆在突出位置。三要注重效率。对跨省、跨界流域,应采取省级环保部门分年度任主席的办法,建立全流域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流域沿岸涉及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跨流域污染防治相关事宜,交流流域污染防治经验,明确污染防治的重点、范围和目标,以达到共同推进污染防治的目的。

更为重要的是,让流域下游地区唱主角。按照世界上最为成功的莱茵河跨流域治理模式,尽管委员会主席按照规定期限轮转,但委员会的秘书长却总是荷兰人。因为荷兰是莱茵河最下游流经的国家,在河水污染的问题上,荷兰最具有发言权。而且,荷兰由于受到污染危害可能性最大,所以,对于治理莱茵河的决心和责任心最为强烈。

实际上,我国陷于跨地区污染困境的河流何止少数,放眼望去,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和淮河等多数河流,大都存在跨省、跨地区、跨流域的转嫁污染问题。虽然在这些流域内,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不仅发红头文件,制定很多制度政策,而且投入巨额财政资金,但是从治理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

显然,治理江河污染,靠的不仅是文件、制度、规定以及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应建立畅通无阻的跨流域协调机制、让流域下游地区充当主角的政策。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有一天,跨流域河流的治理机制,能复制到我国包括漳河在内的河流污染治理当中,那么,不但是漳河,而且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和淮河等国内多数河流,都会避免类似污染事故的频频惠顾。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当地多家超市桶装、瓶装矿泉水已被抢购一空,连苏打水都难觅踪迹。当日晚间,邯郸市政府通报称,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山西境内12月31日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是此次停水的主要原因。(本报6日报道)

山西境内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可能影响了河北境内的水体,污染事故方才为全社会所知。据新华网报道,1月5日下午山西省政府才接到报告称,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泄漏苯胺可能随河水流出省外。山西方面向河北方向进行了通报。

从发生的时间和山西省政府得到消息的时间来看,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之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但山西省政府5天后才知道污染事故消息,说明这是一起严重的事故瞒报行为。

这起故意瞒报事件,让人想起发生在2012年12月25下午的山西临汾市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那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而爆炸事故在29日晚上才被网友发到网上,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通报,确认瞒报行为,被隐瞒达5天之久。

短短10天内连续发生两起瞒报行为,虽然情节不同,企业主体不同,但结果都是瞒报,且都发生在山西,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而且前一起事故是中央企业,后一起事故是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属国有控股企业。

现在所不知道的是,瞒报苯胺污染事故的是企业独立行为,还是当地政府也参与了瞒报。但无论如何,发生如此重大的污染事故,隐瞒5天后才向省政府报告,都非常不合适,必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加巨大。

据通报,经过初步核查,当时泄漏总量约为38.7吨,发现泄漏后有关方面同时关闭管道入口出口,并关闭了企业排污口下游的一个干涸水库,截留了30吨苯胺,另有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不知道在这5天时间里,这8吨多污染物对山西境内造成多大危害;既然都已经给邻近的河北省造成了一座城市停水的后果,对山西的影响应当更为严重。也许安全事故在企业生产中在所难免,但如果事故一发生就严格依照制度进行报告,危害后果应当会有减小的可能。

事故瞒报现象近年来在国内各地时有发生,山西就曾发生过多次煤矿瞒报行为;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瞒报事故,且都与国企所为有关,一方面说明国企的社会责任并不强,另一方面说明地方政府在企业的日常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现在应当做的是,对事故的瞒报责任进行清查,寻找瞒报的根源,举一反三,杜绝这种事故再次发生。


2012年12月31日7时,山西省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对于民众关心的为何事隔5日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王一平说:“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1月6日中国新闻网)

12月31日发生苯胺泄漏事故,1月5日下午省政府相关部门才接到通知,5天的时间里,长治市在忙什么?想必大家心里都清楚。这明明是推迟了报告时间,延误了处理污染的时机,可是当地却辩解——不是晚报五天,而是按程序规定报的。听了他们的辩解,我们才知道,原来污染不出市界,就不用往省里报,自行处理就行了。

所谓的程序,必然是他们自己设定的。如此重大的泄漏事故,污染问题肯定是严重的。据悉,苯胺的毒性主要通过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造成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等,大量吸入会引发急性中毒。这样的状况下,长治市还要等到污染出了市界,再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岂不是荒唐吗?

山西省的2012年3月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如果当地意识到苯胺的危害性,就应当及时上报;如果无法判明等级,也该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然而,长治市没有按省级政府的规定处理,而是按自己的程序,这其实就是瞒报。

浊漳河出山西省界的王家庄监测点的苯胺浓度一度达到国家标准的720倍。很显然,长治市自作主张“晚报5天”处理苯胺泄漏事故,这无疑是第二次安全事故。长治泄漏事故带给我们的反思,不仅仅是如何做好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关起门来处理严重的安全事故,也值得警惕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