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很正常,因为一切都是采购标准所造成的。目前,公务车采购执行的标准是199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其中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是3.0升包括3.0升以下的,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和副省长级干部采用的是3.0,价格在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排气量在2.0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但是,1994年和现在的汽车价格是一个概念吗?宝马北京经销商表示,国产宝马之所以能够入围,这主要与今年以来国产宝马价格不断下调、性价比明显提高有关。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的采购标准,公务车需控制在排量3.0升及以下、价格在45万元以内,而国产宝马3系的多款车以及5系的几款车型都符合标准。
另外,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公布了我国第一份政府采购“绿色清单”。按照清单规定,政府用车只能选择九大被环保认证的品牌,包括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日产、奥迪等,没有一款是国产自主品牌。那么,如今华晨宝马入围有啥不正常的?
所以,问题就出在这个公车配备标准上。汽车价格不断下降,性价比不断提高,但相应的配置标准却一成不变。那么,宝马车入围公车采购名单有什么好奇怪的呢。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今年年初,某地将两会开进了五星级宾馆,但人家说了,费用并未超标,还说开的是节约型的两会。主要原因是,会议的标准一成不变,而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五星级宾馆的入住费用大幅度地降低了。
所以说,是宝马还是悍马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和公务人员有关的标准,基本上就是一个“就高不就低”,这才叫真的麻烦。
'/>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九部委的红头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是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如果没有《中国经济周刊》率先抢发消息,大多数业界人士未必知晓有这么个文件。
强调“优先买国货”,十分必要。危机之下,四万亿中的政府投资尤显重要,作为纳税人的财政公帑,投向国货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当没有任何疑问。而从另一微观层面,纵观发布《通知》的九部委,大都属于拉动经济的直接主管部门,唯独排名第三的监察部耐人寻味。众所周知,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可归为两类,一类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另一类则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中的问题”。
由此想到郑观应,这位中国近代的实干家和思想家,曾观察到满清政府官员在采购铁轨时的一个现象:“盖购于洋行,则用钱浮冒,一切皆可隐秘,购于华官,则恐一旦泄漏,有碍局员左右辈之自私自利。”当代财经作家吴晓波在评论这句话时曾写到:“可叹的是,郑观应描写的这种景象,百年以降仍未杜绝。”
强调“优先买国货”,十分必要且犹时未晚。未来数月间,以拯救国内经济为第一要务的大量政府项目,将相继进入设备采购阶段,由于采购洋货腐败被查的风险大大低于采购国货,洋人对“中国采购文化”的理解力毫不逊色于国内供货商——在这个关键时间点上,“优先买国货”的文件多少会对地方官僚明目张胆地“歧视国货”的恶行有所遏制。
在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重大装备、工程服务采购环节优先使用国货系国际惯例,不受WTO干涉,与贸易保护主义无干,乃天经地义之举。为此,多数国家均对政府投资项目“优先用国货”颁有专项法条,中国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那么,政府投资可视同为政府采购吗?当然如此。讲逻辑,政府投资系政府采购得以进行的前置条件,系政府采购的“母体”。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道理如是,且有法律为“优先买国货”保驾护航,那么执行好《政府采购法》就成了必须,何必另外发布约束力远不及法条硬朗的红头文件?
这个疑问并非多余,正好切中国内立法长期存在的两大软肋:法律条文设定缺乏前瞻性;涉法对象一旦违法该受何种处罚表述含糊甚至出现空白,导致对处罚十分轻微甚至有时无法处罚。
现行《政府采购法》恰恰存在以上致命弱点。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共有13条法条,专门对地方官僚假借政府采购以营私甚至犯罪的处罚,看上去内容缜密,却有一个致命大漏洞——当心术不端的地方官僚编出各种理由,放着质优价廉的国产装备不买,非得采购国外价格很贵且“全寿命使用维护成本”更高的洋装备时,以上13条法条却整体呈无能为力尴尬状。且不说挖空心思采购洋装备所编织的理由总是那么冠冕堂皇,单单在谈判签约阶段,各种“采购好处”均还处于承诺阶段,至于“采购腐败”更没进入实际兑现,愣是形成一个法律打击的真空地带……
客观看之,某些国产装备在使用阶段的可靠性确不如同类洋装备,售后服务及关键零部件供应也存有各种问题。但这个情况在改革开放前期特别突出,中期有所改善,这几年则大为好转。特别是国务院在新世纪初颁行国产重大装备发展振兴规划以来,以上海为例,在大型港口成套装备、核电重大部件产生、超临界百万千瓦发电机组、成套石油炼化装置、百亿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领域,从生产到质量,均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准。现状如是,倘若还在挖空心思编造国产装备不靠谱,舆论当然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背后的动机。
退一步讲,即便国产装备因研发起步晚而仍存有各种问题,政府项目则更须带头使用国产装备,只有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才能改进工艺。其次,大力使用国产装备,制造商才有资金再次投入国产装备的开发制造,“中国制造”技术和结构的双升级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何况在当下,提倡多用国货扩大内需恰系最实际的爱国行为,政府项目的装备采购当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作为应急举措,早报支持九部委“优先买国货”的正确决断;立足长远,早报更建议国家立法机构从速修订《政府采购法》,尽快把易为地方官僚钻空子的法条漏洞堵死。
'/>简单来说,4万亿里面当然有很大一部分会购买国货,也有一部分会购买外国货。但其主要的判定标准,不应该以是否国货来衡量,而是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以产品的质量来衡量,也就是在预算既定的情况下选择最好的产品,不管这个产品来自于国外还是国内,不管是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产的。这个逻辑并不复杂,有钱买好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如果同类产品,国货的性价比较低,为什么一定要坚持购买国货呢?尤其是在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时候,购买劣质产品,将会酿成惨重的后果。这一点,很多事实已经作出了最好的证明。因此,在4万亿刺激方案里,质量问题将是一个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而值得追问的是,何以优先购买国货——而不是优先购买优质产品——会成为一种呼声,甚至是来自官方的要求?
实际上,优先购买优质产品,不过是一个常识而已。但优先购买国货背后,却有其他的考虑。按照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的说法:目前招标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并不是“排外”,而恰恰是对国货的非法限制。尤其是地方政府项目的招标,往往偏向于外资,而轻国资和民资。不过,造成这种“崇洋媚外”局面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政府的政策。对于符合国家给予鼓励进口目录上的外国产品,不仅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免税,同时还能享受政府的进口补贴,这样一来,再加上对产品质量的考虑,购买外国产品而轻视本国产品几乎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在改革初期,“引进来策略”导致大量倾向于外国资金、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优惠,反过头来却成为了挤出国货的重要原因。现在又要靠政府调整政策来鼓励国货。这恐怕不是一个可以长久持续的做法。因为偏向外国产品,自然对国货不公平;同样的,偏向国货,对外国产品也就会产生排挤作用。
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时候一个产品是外国产品还是本国产品,是非常难以判断的。在全球化的今天,除了原材料产地还较为明确之外,大部分半成品和成品,往往都不是一个国家生产和加工,而是由国外内联合生产的。即便是原材料的生产和运输,也可能是国内外合资的企业在运行。这样一来,政府采购的产品以生产国别的标准来判断,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解决方案并不复杂,只要回到最初的政府采购形式就行:先定下预算,然后购买好货。不管是来自民资、国资、外资还是合资的产品,只要是好产品就可以选购。同时,为了挑选出好货,可以引入招标拍卖等形式,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而无需一会儿鼓励洋货,一会儿又要安抚国货。(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采购法》明确规定:除了“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等几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也提出,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采购“崇洋媚外”,采购商品限定“原装进口”门槛的例子比比皆是。安徽某县政府采购中心要求中央空调压缩机为 “原装进口”。再如,某民营企业自行研发的音响顺利通过奥运招标,成为“鸟巢”的指定音响,但在参加广州亚运场馆招标时遭到“滑铁卢”,因为不是原装进口,他们连亚运场馆招标的标书都买不到。
在我看来,政府采购要求“原装进口”,与其说是担心国货质量不过关,迷信洋货,还不如说是利益诱导的结果。看多了采购黑幕,难免会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政府大宗设备采购利润诱人,“权力黑手”趁火打劫,内定“利益攸关企业”,从中攫取利益。而洋品牌价格高,利益空间更大。
要解决政府采购 “崇洋媚外”的问题,指望采购者高度自律,精打细算,那不现实。关键是相关监管部门不能缺位。掌管钱袋子的财政部门理应履行职责,认真核算“土品牌”与“洋品牌”的质量性价比,追寻政府采购“崇洋媚外”或者迷信某品牌的真正原因。期待相关部门能制定可行性操作方案,对故意“崇洋媚外”、热衷“采购腐败”者启动问责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4万亿投资属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就应“国货优先”,这既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该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是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惯例。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便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
但非常遗憾和尴尬的是,在我国现实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非法限制乃至彻底排斥国货、迷信进口产品的倾向却极为明显,几乎让《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优先条款形同虚设。如据此前媒体报道,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采购多种公路建设设备时,便明确要求“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而安徽省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开招标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时,露骨地要求必须是“欧美日原装进口”(《法制日报》2007年1月9日)。而外国供应商,几乎垄断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的供应。跨国巨头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的“主角”,国内企业大多只能充任可有可无的“配角”。(《江南时报》2006年4月6日)
如此自我排斥、自我歧视的政府采购市场格局,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又如何才能彻底予以扭转呢?笔者以为,除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盲目崇洋媚外、对国货不自信和不信任外,根本还在于,目前我们政府采购方面的法治秩序、规则不完善、不严密。
比如,《政府采购法》本身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严密。该法第10条虽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表示“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配套“界定”执行规定出台;歧视或拒绝采购国货的具体法律责任是什么、政府采购主体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该法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无疑便给一些政府部门限制排斥国货,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至少,其无须担心这样做可能面临的严重违法后果。
再如,与政府采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预算法治的不完善不严密。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府开支,政府采购不仅应当受严密的采购法约束,更应当同时受到严密的预算法治的监控。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的法治现实,同样难以令人乐观: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之初没有做到足够的全面、精细——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细节均纳入其中,如细化到每一件被采购商品的品牌、用途、采购理由;另一方面,采购预算往往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人大的认真审议,充分严格地审查、评议它的合理性、必要性。如此一来,源头的预算监督失控,政府采购势必日趋奢华、贪大求洋、“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如最近的“宝马进入政府采购名单”,便难免此种嫌疑)。
总之,要确保在包括4万亿投资在内的政府采购中真正实现“国货优先”,维护民族工业利益、强化政府投资的内需拉动作用,根本之计还在于,从源头尽快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法治秩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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