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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弄丢21万元货物只赔162元
来源:法制晚报 2012-11-29 编辑:黄水来

法官说法

邮政法规定有空白法院认定不一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副庭长赵志办理过多起快递纠纷案。他表示,在快递服务纠纷中,虽然快递公司和客户是合同关系,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法官一般会依据邮政法解决纠纷。

邮政法第47条中,并没规定何种情况属于“重大过失”。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多数法官会按照合同法中提及的“重大过失”断案。

赵志说,在司法实践中,快递纠纷案中,对于“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法官的认识也不同。“我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承运人。”“对托运人来说,一旦交付货物,很难对承运人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控,也无法获知承运人是否尽到谨慎的管货义务。承运人接收货物、安排运输、管理货物,有条件知晓货物运输的全过程,对货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具有进一步举证的义务。”赵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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