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
来源:东南网 2012-12-03 编辑:唐丽萍
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按照要求,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的情报信息交流与安全防范作用,我省公安派出所担负日常监督检查,认真负责或协助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保安员考试报名、指纹捺印及信息采集等工作,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则要担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管理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实行动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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