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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计生条列修订后增城乡奖扶等制度
来源:福州日报 2012-12-25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于本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大群众反响强烈,希望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早日公布实施。据省市人口计生部门介绍,修改后的法规亮点颇多,除了备受关注的取消4年生育间隔期规定,在破解违法生育取证难题、新增城乡奖扶等补助制度方面也有很多新规定。

在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查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和单位不配合提供证据材料,基层普遍存在着对违法生育事实认定难、实际收入确认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修改后的法规规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奖励扶助方面将现行的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的法规明确,建立奖励费、扶助金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费的标准,并对失独等特殊群体家庭给予了特别关注,新增城乡奖扶和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遭遇意外事故的补助制度。

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人口计生部门也有新作为。修改后的法规规定,将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纳入征信体系,规定“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法规还科学合理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对未婚生育行为,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下放管理权限,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主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修改后的法规还强化了违法生育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有多生育、婚外生育或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另外,鉴于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数量庞大且呈上升趋势,修改后的法规增加了对这部分人群的生育关怀,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护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这既是保障育龄群众享有生育权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做好计生工作的客观要求。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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