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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06-24 15:33:47??来源:诚信福建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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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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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加快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06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三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制裁机制,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和披露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在信用活动上,开展宣传教育、需求培育、行业自律、企业或产品认证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单位内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主要包括征集食品行业和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原则、渠道、内容和要求等。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完整、高效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其中,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记录的监管对象基础监管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记录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记录和收集的会员单位信息、行业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征集的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汇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福建省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向省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要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政府评价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评价机构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评价机构应由省政府授权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承当,或由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推荐的社会评级机构承担。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食品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体细化评价指标条件。

4.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根据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等级的确定应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设计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企业资质审批、政策制订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食品行业协会依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福建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开设福建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在证照年检、产品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售假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公开曝光,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的同时,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数据标准及格式等地方标准。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服务系统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担保、失信惩戒五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程序;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培育一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发布诚信信息,引导消费,鼓励诚实,惩戒和打击失信行为。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6年)

1.开展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选择一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实施提供经验。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摸清食品安全和信用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经营状况、品牌特点、履约能力以及资质是否合法,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品牌的知晓度,食品安全的满意度等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抓好方案的落实。

3.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围绕食品安全信用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工作原则等组织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

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综合考评,进行综合评价。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8年9月)

1.全面动员部署。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精心指导,狠抓落实,分步推进,确保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抓好企业信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结合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生产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筑牢信用基础,树立食品企业良好形象。

3.加强行业管理。各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关制度,通过发倡议、签公约、向社会承诺等有效形式,不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自觉保证食品安全。

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督查,定期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2月)

1.各设区市、县(市、区)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成功经验。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

3.评选和表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协调下,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信用惩戒、信用标准等制度规范,以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

(三)加大科技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参与政府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福建食品安全信息网建设,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其中,形成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舆论宣传。按照广泛动员、人人参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逐步形成以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经商,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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